美国土地放牧咨询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6页(42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403节规定:(1)内政部长和农业部长应当根据当地持有放牧许可证或租契者的相对多数的要求,为这些许可证或租契的持有人所在地的土地管理局的地区办事处或国有森林系统内的辖有5,000英亩以上的用于商业性放牧的土地的总办事处设立放牧咨询委员会。此种咨询委员会在全国至少有一个,最多不得超过15个。(2)据本节规定组建的放牧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就拨用土地管理规划的制订及牧地改良基金的使用事宜,向有关的办事处的首长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3)每个咨询委员会的人数及他们的任期由有关部长自行决定之。该种咨询委员会最少应当有一个成员是该办事处辖地范围内的许可证或租契的持有人的代表,他由该地的许可证或租契持有人,按有关部长规定的选举方法,互选产生。(4)每个放牧咨询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5)除在本节中另有规定的外,《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的规定也适用于放牧咨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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