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所有协会份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24页(509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1530条规定:(1)土地所有协会成员可有偿或无偿地让与其在协会财产中的份额。(2)他们可在死时将其份额移转给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他们的份额可受其个人债权人扣押。第1531条规定,特许状可规定份额不得分割,或对份额的分割作出限制。第1532条规定:(1)份额的受让人、受遗赠人或买受人成为协会的成员得征得协会的同意,上述人系份额转让人的配偶或卑亲属的除外。(2)无论是否有相反的证据,如果协会在有关人员请求其同意或以成员资格参加协会会议的3个月内不通知其拒绝的,则应视为已取得协会的同意。第1533条规定:(1)当协会拒绝同意时,如果有如此要求,协会得通知有关人员其购买有关份额的意图,或向此等人员介绍一位协会认可的有偿付能力的买受人。(2)如果协会未能通知相关人员,或者未能在3个月内推荐一位买受人,则相关人员可以保留其份额。第1534条规定:(1)根据第1533条被通知或被推荐一位买受人的人得向协会或其他买受人让与其份额。(2)应为该份额偿付的价金,得根据特许状的规定确定之。(3)如果特许状无此等规定,则由仲裁员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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