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纳税账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0页(401字)

俄罗斯联邦1991年《土地税收法》第18条规定:(1)土地税收应当纳入到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专门账户。(2)农民代表委员会负责征收乡村居民点以及其他流转土地税。(3)城市代表委员会负责征收城乡边界和城市土地以及其他流转土地的税收。(4)地区人民代表委员会负责征收其他税收。第19条规定:(1)被纳入到地方以及城市人民代表委员会土地税专门账户的资金是俄联邦及其加盟共和国财政收入主体来源。(2)根据俄联邦最高委员会规定,土地税和租金应当由地区、自治地区转移到联邦专用财政收入账户。俄联邦代表委员会可以根据年度财政预算修订征税条文。(3)转移到地区、自治区和加盟共和国专门账户的土地税以及租金应当由联邦委员会确定。完成联邦纳税任务的地区其转移额应当不超过土地税的10%。(4)纳入到联邦财政专门账户的城乡土地税收以及租金的10%,应当用于这些区域发展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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