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土地纳税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0页(271字)

俄罗斯联邦1991年《土地税收法》第17条规定:(1)税收清单通常应当在每年6月1日下达。(2)法人和公民土地税收通常在一个月之前应当开始执行,税收通知单一般可以晚一个月下达。(3)国家税务部门负责指导纳税工作,进行检查纳税期限执行情况。(4)每年纳税时限为9月15日-11月15日。纳税人不按规定交税,则每超过一天增收0.2%的滞纳金。(5)人民代表委员会有权依据本地情况确定缴清税收的其他期限。(6)应当缴清税收的纳税人必须在2年内缴清。(7)禁止任何组织或人个对缴清税收时限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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