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76页(532字)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导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行政争议的根源,而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没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可能发生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都是围绕解决行政争议进行的。从原告起诉,被告应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以及对判决、裁定的执行,即是行政争议进入法院和法院解决争议的过程。行政争议的起因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争议的产生始于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政争议的解决取决于法院审查、确认和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裁决。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使原告认为造成了对他的权益的不利影响,人民法院亦予以维持;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予以撤销,并给予原告以相应的救济。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争议的起因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任一方的行为或某种法律事实,法院解决民事争议通常要审查原、被告双方的行为,或双方争议的某种法律事实,而不是仅审查被告的行为,更不是仅限于审查被告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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