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1页(654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所规定的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案件。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侦查重点 包括:①被私分的款物是否属于国家所有;②款物的来源;③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以集体名义私分给个人;④私分款物总数及分得款物的人数与数额;⑤对私分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侦查方法 主要有:①通过发案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工商登记机关调查核实该单位是否属国有性质,查明其主体资格。②通过查核发案单位的会计资料,查明犯罪对象的性质与来源,如被私分的款物是否属于国有资产,其来源是截留应上交国家的资金,还是单位收入不入账或虚报国有资产的消耗、损耗等。③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还可聘请有关机关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如涉及私分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案件,可与税务机关联手调查,或进行有关的鉴定;涉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可请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联合调查或进行所有权鉴定等。④深入发案单位调查核实私分的名义、数额、份数及份额。⑤对单位职工进行法制教育,鼓励主动退出私分所得的款物。⑥综合运用侦查措施,如突击搜查、重点检查单位的小金库,查封、扣押涉案账据,及时对其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进行讯问,查证取赃、侦审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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