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41页(346字)

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但法律规定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强制辩护目的在于克服被告人因生理障碍或年龄限制而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的缺陷,或者增强可能被剥夺生命被告人的防御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制辩护是指在法定情形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作为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义务而言的,不是指强制被告人接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第2、3款)。上述情况下,法院如果没有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即开庭审判,则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应当据此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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