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兽药残留使用定义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页(180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法典使用的定义》中规定:(1)兽药指任何出于治疗、预防或诊断目的或出于调整生理机能或行为目的而用于食品生产用动物的物质,食品生产用动物包括产肉用或产奶用动物、禽类、或蜜蜂。(2)兽药残留包括动物产品的任何可食用部分中残留的化合药物原药和(或)其代谢物,还包括这些兽药的相关杂质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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