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0页(1418字)

检察机关在办理私分罚没财物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私分罚没财物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396条第2款所规定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案件。私分罚没财物案件侦查的方法和重点是:

查明私分罚没财物单位的性质及其职责 侦查中要根据有关的法律,如有关的组织法等,来核实发案单位是否属于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查明该发案单位的特定职责及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其职责的廉洁性规定;查明国家对发案机关享有的罚没权及罚没财物所有权的具体规定。

查明违反国家规定私分罚没财物而且数额较大的事实 在侦查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时,要注意核实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是否违反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否则就不具备私分罚没财物案件所要求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要件。在侦查集体私分行为时,一是要查明是否集体私分。如果是少数人秘密私分并在账面做假,就不是私分罚没财物案件,应查明其是否共同贪污。如果是截留应上缴的罚没财物用于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则不应认为是私分。二是要查明私分的是否是罚没财物。如果私分的不是罚没款物而是单位的国有款物,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不能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处理。如果私分的是罚没款物,要找被处罚的单位和公民询问被处罚的情况,尤其是查明被处罚的事由、性质、财物名称、数量、时间、地点、实施处罚的具体单位等,还要调取或复制被处罚的凭证(通常是罚没收据)及处罚通知等一切有关书证。如果是单位被处罚的还要调取或复制有关会计凭证资料和账务记载资料,要将被处罚的情况与发案单位的罚没凭证存根、罚没收入及上缴国库的情况逐笔核对。如果发案单位账面收入与上缴平衡,或收与缴及金额平衡,但不存在私分罚没财物的事实的案件,就应着重侦查罚没收入不入账或账外有账的情况,特别要调查是否有罚没财物给白条、不给收据或给不符合规定的收据的情况。侦查中,还要对发案单位的私分情况分别调查询问有关领导和员工,讯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要时,还可委托有关机关对某些问题进行专项调查、鉴定或邀请其协助侦查,如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对发案单位的罚没账务进行审计检查或审计鉴定。

侦查本案犯罪直接责任人 应了解发案单位领导的工作分工情况,财务工作的分工及责任范围、职权、职责等情况,调查询问有关私分罚没财物行为的起始过程及有关研究、批准或决定的记录、手续等等。还要查明私分的经手人员及经办过程、账务处理、财物分发等情况及书证,从多方面查证私分活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罪责。

查明私分活动的主观故意 重点要查证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明知是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而不予上缴,并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而且要查明这是一种集体的故意,并非某个自然人的故意。侦查中要注重搜集有关研究讨论私分的会议记录或领导批准意见,没有书证或无法收集书证的,应向一切有关人员收集证言。如果被私分的是单位的国有资产与罚没财物的混合款物,则应将非罚没财物部分另行立案,以私分国有资产案进行侦查,然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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