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所有权位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7页(287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60条规定:(1)土地位移于另一土地时,其邻界并不变更。(2)前款情形,一块土地的部分地面或其他物并入另一块土地时,按运输物及附着物的规定办理。第660条A款规定:(1)州标明为持续发生位移的区域,不适用位移不变更邻界线的原则。(2)在标定前款之区域时,应考虑所涉及土地的性质。(3)某土地被划归该区域之事宜,应以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进行登记。第660条B款规定:(1)原邻界线因位移不再起作用时,任何一位有关的土地所有人都有权请求重新勘界。(2)土地价值的增盈或减损须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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