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土地所有权新增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6页(178字)

瑞士1996年《民法典》第659条规定:(1)由于冲积、堆土、位移、公共水域水路或标准水位的变更,或由于其他情形由无主之地生出有利用价值的地面时,该土地属所在州所有。(2)州得将前款中的土地,让与相邻土地的所有人。(3)本条中的新地面的原所有人,能证明土地系自其土地中分裂出去的,在合理的期限内可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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