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30页(439字)

1981年11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司法助理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①司法助理员的性质和设置。司法助理员是我国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区)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②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职责: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指导检查民间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风尚的宣传教育;调查研究本辖区内发生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防止纠纷的办法;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会议制度、评比制度、回访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③司法助理员的纪律:司法助理员不得私立章法;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对当事人施行或变相施行处罚;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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