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流保护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6页(415字)
日本《河流法》中,对河流保护区域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河流管理者为保护河岸或河流治理控制设施的所需,可以指定河流区域附近一定的区域为河流保护区域。(2)在拟指定河流保护区域时,建设大臣应事先征询有关的都、道、府、县的知事的意见。(3)河流保护区域的指定,应以保护河岸或河流治理控制设施所需的最小范围为限,且距河流区域的边界,不得超过50米。(4)河流管理者对指定的河流保护区域,应按建设省令规定予以公布。(5)拟在河流保护区域内挖掘土地、改变土地形状、新建或改建建筑物的,应按建设省令规定,取得河流管理者批准。(6)违犯本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流保护区内进行挖掘土地或改变土地形状的,处以3个月以下徒刑或3万日元以下罚金;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挖掘土地或改变土地形状的权利者,处以5万日元以下罚金;违反本法规定,不呈报或谎报河流保护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者,处以1万日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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