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农用土地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1页(246字)

瑞典1987年《农用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故意或过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被科以罚款:(1)违反本法规定,将农用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的;(2)违反本法规定,移走耕地表土的;(3)不执行或违反依本法规定所颁命令或禁令的。但是,在颁布的命令中,已课以罚款的处罚除外。本条规定的有关移走表土所支付的费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宣告没收。第13条规定,对郡农业委员会依本法所做决定的申诉应当向国家农业委员会提起,对国家农业委员会的申诉应当向政府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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