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266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农业合作社不论采用什么手段和措施,都必须开展下列业务活动:(1)保证和协助其合作社员农场的农林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特别是出口。还要帮助其进行林区建设、改良、增添设施、储藏和保管。(2)保证向其合作社员提供经营农场或林场所需的产品、设备、机具,并进行农机具的维修和保养。(3)向其合作社员提供农、林场所需要的服务,特别是提供物资、农机具、维修、畜牧的职业培训、研究实验分析机构及相应的专业人员。(4)为了其合作社员的利益,开展广泛的农业业务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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