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审核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319字)
法国1960年5月2日《关于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联盟及其联合会的法令》规定,为了便于法令规定的监督工作,区域不超过社址或盟址所在省份的邻省的农业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每年应在审核年度账务的大会开过之后,1个月内向本省农业局报送本法令规定的有关合作社情况的材料。(2)材料均需董事长或他的代表予以证明。(3)农业局长应向农业部长转达,属农业部长审批的农业合作社联盟和农业合作社呈报的材料。(4)农业合作社联盟和区域跨省的农业合作社,要在同一期限内向农业部长呈报同样的材料。(5)农业合作社及联盟应在随时向有资格代表农业部长的人,报送有关本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经营项目和财务等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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