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牧企事业改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2页(317字)
俄罗斯1992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改组和国有农业企业私有化条例》第20条规定,向本场职工转让国有种马场、养马场、国家马厩、跑马场、杂交育种中心、国家种子检查站和农作物品种实验室、品种实验站和实验地,繁殖珍贵溯河性鱼类的企业等的产权,按俄罗斯联邦国有财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并征得俄罗斯联邦农业部和俄罗斯农业科学院的同意后进行。上述企业的改组按本条例第Ⅰ、Ⅱ章规定的程序进行。这些企业改组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在主要专业方面的生产功能,以保持家畜育种工作以及优质种子和种植材料生产的连续性。因此,当职工离开企业时,不得将部分资产和土地以实物的形式分给他们。这些内容应列入这些企业的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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