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建设利用地赔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0页(400字)

匈牙利1987年《土地法》第44条规定:(1)根据特殊法律条例的规定,由于在不动产上架设电力线路、铺设煤气管道、安装邮电通讯设备、修建水利设施、采矿而造成的损失,应按《民法》的一般规定给予赔偿。如果因矿山活动而造成的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2)合作社集体使用的不动产,因为铺设管道、安装设备和修建其他设施,使不动产的使用受到限制时,应该付给所有者(或管理者)损失费:如果不动产是建设用地和家庭不动产,或是私人所有的其他土地,则要付给所有者(管理者)相当于流动资金减少部分的损失费;如果是国家所有的,或合作社共同所有的,或其他法人所有的土地,应付给所有者(管理者)由于“限制”造成生产费用的增加或因改种其他作物和改变耕作方式而减少收入的损失费。(3)对第(2)款所提到的对增加生产费用进行赔偿的期限为16年。双方可达成协议,每年对增加的生产费赔偿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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