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审批权限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284字)
法国1960年5月2日《关于农业合作社最高委员会和农业合作社审批委员会的法令》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联盟和农业合作社的审批申请,报送中央审批委员会秘书处,由农业部长发布法令批复。只要材料齐全,中央审批委员会秘书处应给予登记。(2)报送审批申请应按本法令规定附带有关材料。(3)农业部长应在规定呈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批决定通知有关合作社董事长。省长应在2个月内通知有关合作社董事长。修改章程应在决定修改之日1个月内,呈报有关当局,请求批准。(4)审批委员会对按规定撤销批准手续的意见,应及时告知农业部长或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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