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解散清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4页(286字)

法国1959年《关于农业合作社立法章程的法令》中规定:(1)当合作社的资本包括储备金在内亏损3/4时,合作社应召开特别社员大会宣布解散合作社。如无合作社社员大会的决定,任何合作社员均可要求司法部门解散合作社。(2)当合作社提前解散时,同期满解散时一样,由社员大会决定清理办法,任命1名或多名清理人或委托在职董事负责清理合作社的财务。持有最广泛权力的清理人负责清理合作社一切股票和证券。(3)当法令颁布后成立的合作社清理时的亏损,超过合作社资本额时,对债权人和合作社社员的欠债,均根据股份或注册资本由合作社社员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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