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页(2207字)

英美法系国家在法院开庭传唤或押解被告人到庭以后,首先对被告人进行传讯(arraignrnent),即讯问被告人姓名、身份等情况,接着向其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进行答辩,是为答辩程序。只有被告人对起诉书作出答辩而结束传讯之后,才由法庭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审判和如何进行审判。英国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作答辩的种类及其程序如下:

第一种是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又译作有罪答辩)。这种答辩必须由被告人本人作出,不能由其辩护律师代为提出,而且法庭必须确信被告人作的认罪答辩系出于自愿,不是出于恐惧、恐吓、胁迫而作出的,即可接受,否则不能视为认罪答辩。如果法庭接受被告人的认罪答辩,就不再召集陪审团,不再经过听证和辩论,径由法庭判决。在被告人作了认罪答辩以后,法官有权允许其改变答辩,但只能在判决宣布之前撤回。

第二种是无罪答辩(plea of not guilty)。这是被告人表示不认罪的答辩。对此,法庭应召集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继续进行审判,于是起诉人便负有证明所控之罪的事实的责任。如果起诉人表示不准备提证,法庭可宣布无罪释放。这种答辩也可以是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某一罪状表示认罪,而对另一项罪状表示不认罪;也可以是只接受某一罪状所述的部分罪行,而不接受其他部分。此外,在往后的庭审程序中,被告人也可以改变态度,表示认罪。

第三种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答辩(plea to thejurisdiction)。被告人在答辩中提出法院没有审判该罪或没有对该被告人的管辖权,比如被告人提出其行为发生在国外、追诉时效已过,或者享有豁免权,因而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第四种是法律上无罪的答辩(demurrer)。被告人在答辩中提出,即使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全都是真实的,但就法律而言,却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这种答辩是对起诉书的一种否定,不过现在已很少使用,因为被告人可以直接作无罪答辩。

第五种是“一事不再理”的答辩(拉丁文为autre fois)。这种答辩源于英国普通法的一个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遭受多于一次的生命危险”(“No man is to be brought into jeopardy of his life,more than once,for the same offence”)。所谓生命一词,现在是指定罪和判刑。这种答辩又分两种,即曾宣告无罪的一事不再理答辩(autrefois acquit)和曾被定罪的一事不再理答辩(autrefois convict)。被告人提出上述答辩,法庭应召集陪审团就被告人的答辩进行审查,此时,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即必须用证据证明现在所被指控的罪行,与自己曾被宣告无罪或曾被定罪的罪行是相同的,而且该判决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但是由于预审并非审判,故曾被预审法庭驳回起诉的,则不属于曾被宣告无罪,因此起诉人仍然可以重新起诉。

第六种是特赦答辩(pardon)。被告人提出符合英王特赦敕令,因此刑事犯罪就不应予以追究。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获赦,及时提出这种答辩,可能获得不予追诉、停止判刑或者停止判决的执行等不同的后果。

第七种是保持沉默(standing mute)。被告人在法庭上不直接回答或者只字不讲,法庭应召集陪审团对此加以确定。如果陪审团确定被告人是拒绝答辩,法庭可视为被告人已表明不认罪,庭审仍按正式的程序继续进行。

第八种是不适于答辩和受审(unfitness to plead and to be tried)。这种答辩主要是指被告人有精神病患。对此,法庭应召集陪审团加以确定,是否适于受审,标准在于是否有能力要求陪审员回避,与其辩护律师交换意见,理解诉讼的进程,进行正当的辩护。如果陪审团裁决被告人无能力答辩,则庭审不再进行,但应将被告人送人医院。如果裁决被告人有能力答辩,则庭审继续进行。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规定:“被告人可以作无罪答辩、认罪答辩或不愿抗辩(拉丁文为nolo contendere)的答辩”。前两种与英国基本相同,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应尽快安排开庭和作好开庭前的准备。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意味着被告人放弃由陪审团或法庭审判的权利,对此,法官应查明该答辩系出于被告人自愿,并且被告人明了其后果和意义,法院则不再开庭,可径行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所谓不愿抗辩的答辩,即不愿辩护也不承认有罪,对于这种答辩视同认罪答辩记录在卷,其性质和后果与认罪答辩相同,二者所不同的是,不愿抗辩的答辩不能作为以后提起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同时,美国法律对该种答辩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即被告人只有在法庭允许下才能作该种答辩,并且法庭只有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有效司法方面的公共利益后,才能接受这种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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