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1页(489字)

诉讼形式之一。依照起诉和受理制度,在法院已经成立的诉讼。即有作为诉讼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有发生争议而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可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的独立诉讼。如原告与被告一对一的诉讼,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诉讼代表人代表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通常将本诉讼作为“参加诉讼”之对称,将已经成立并开始的诉讼,称为本诉讼,将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之后,依法参加进去所进行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本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论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是一人、二人以上,双方是二人以上,还是一方的人数众多,他们都只是双方当事人。本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是一个,如双方只有单一法律关系的争议;有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甚至是众多的,如原告基于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对被告提出不同诉讼请求的诉讼,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原告对被告提起的各自独立的普通共同诉讼(见共同诉讼人),众多原告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争议以诉讼代表人代为诉讼的诉讼。本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诉讼标的的,其中任何一个诉讼标的之事实清楚后,即可作出部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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