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有土地财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3页(490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13节规定:(1)凡内政部长或该土地管理局所雇用的工作人员或官员,若为负有履行本法所赋予的职权和义务的;与那些已据本法规定为获得许可证、租契或地役权而提出了申请的;已据本法规定为获得土地和土地上的权益而提出了申请的;属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人处有明显的财政利益的,则应自1977年2月1日开始,每年向该部长呈交一份报告,说明在上一个日历年,属他们所有的财政利益的情况,该报告应向公众公开。(2)该部长应在本法施行之日后90天内采取下述行动:规定所述的“明显的财政利益”的含义;规定填写书面说明的方法和要求,包括这些官员和雇员作出此种书面说明的及该部长对此说明进行审核的办法和要求;在每个日历年的6月1日向国会呈交一份报告,说明在上一年度中所揭露的与此种财政利益有关的问题及他对此事采取的行动。(3)该部长可确定内政部内的某些职位是无管理权和无决策权的,并规定,凡担任此种职务的官员或雇员、不必遵守本节规定。(4)凡应遵守本节规定而故意违反的,处25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