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执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3页(661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3节规定:(1)内政部长应当颁发为实施本法与公有土地的管理、利用和保护,包括该土地上的财产的管理、利用和保护有关的规定所需的各种条例。凡故意违反据本法规定合法地颁发的各种条例的规定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2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两者并科。(2)总检察长得据该部长的请求,为要求法院发布一个禁令或其他恰当的命令,以防止某人以违反该部长据本法规定颁发的条件的规定的方式利用公有土地,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一民事诉讼。(3)部长可向那些负责在某地方政府的辖区内实施法律的有关的地方政府的官员提出签订合同的要约,目的在于在实施这些法律和条例时,最大限度地求得地方的法律实施官员的帮助、合作并依靠这些官员去实施这些法律和条例。(4)授权该部长与州的及州的下属行政机构的法律实施官员在实施该州或该下属行政机构的命令及各种法律时互相合作。这些合作包括向州的或州下属行政机构拨出款项,用以补偿它们在协助对公有土地的利用、占用加以管理时所花费的费用。(5)该节规定并不禁止该部长为了在加利福尼亚荒漠保护区内实施与由他所管辖的公有土地和它们的资源有关的联邦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迅速组建一支穿制服的荒漠巡逻队。该巡逻队的官员和成员,拥有本节(3)所规定的权力并负有相应的义务。(6)本法诸规定不能被解释为减少或限制了其他制定法所赋予该部长的执行权力。(7)违反该部长颁布的条例或其他据这些条例规定颁布的命令而利用、占用或开发公有土地,均是非法的和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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