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国有土地使用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2页(317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51条规定:(1)根据附件二,国营经济单位、合作社经济单位和其他群众组织的经济单位,有责任为其用于非农业种植业或林业生产的国家所有的土地缴纳年税。(2)本条规定的土地范围包括经济单位直接管理或用于其经济活动的已建和未建面积,其中包括用于道路和铁路的面积,以及用于建造行政大楼、俱乐部、托儿所、宿舍、食堂、住宅、游泳场、体育场和体育馆、公园和其他类似用途的土地。第52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款,由按经济核算原则经营并使用必须纳税的国家所有土地的经济单位支付。第53条规定,部长会议可以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于本法规定的对土地的使用予以减税或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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