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保护税缴纳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2页(319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61条规定:(1)为补偿丧失的农田而为农业生产收回土地的投资用户或生产用户,不向农业和食品银行上缴根据附件3规定的保护税款项。(2)如果收回费用小于保护税,它们也只给特设基金投入税收和收回工程费用之间的差额的50%。(3)当这些费用大于保护税时,差额由投资工程或生产工程用户负担,这些费用要列入工程的总造价。第62条规定:(1)农业部门的合作社单位在本单位土地上进行的工程不缴纳本法规定的保护税。(2)农业生产合作社把由于其所有的土地被征用或被临时使用而获得的款项,用于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补偿或通过耕种其他非生产地面积来收回这些土地,同时用于改良低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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