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训基金设置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页(387字)
韩国于1980年11月5日颁布《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1982年、1983年修改颁布。本法宗旨是:为培养定居农渔村并有从事农业或渔业的意思和能力的农渔村青少年,设置以捐赠财产为主要财源的基金,并规定其有关运用与管理上的必要事项。共16条。主要规定:(1)政府为培养农渔民后继者,设置农渔民后继者基金,基金由捐赠财产、政府捐款、政府投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捐款、其他基金的捐款等财源构成。(2)基金由农水产部长官运用管理,可按下列方法运用构成的基金:①买入国债、公债及其他有价证券;②存入金融机关;③用于规定的基金的其他增殖事业。农水产部长官可将基金运用、管理的事务委托给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会长。基金须按企业会计的原则计理。(3)农水产部长官认为在基金运用上必要时,可作为基金的债务从韩国银行或其他财源长期或临时借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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