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国家田产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89页(361字)

秘鲁1970年《土地改革法》第12条规定,国有私人掌握的田产,不管是归属行政当局的还是公共服务机构的,都将全部用于土改目的,由公共单位或公共服务机构直接用于实现其自身目的、不收取租金并保持这一状况的田产例外。第13条规定,征收公共法人所拥有的田产的办法与本法令为私有田产规定的支付办法相同,征收范围将包括全部田产,只把直接管理的、专门用于教育、农牧业发展和高级研究的那部分土地作为例外。但是,如果这些土地未能得到很好的开发,将被全部征收。第14条规定,只要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认为,用于勘探和开发石油和其他矿藏的田产面积,包括国家保留的面积,可以用于农牧经营,并不影响上述矿业活动的开展,就可以征收用于土改目的。这些土地的征收将按土改和农业安置总局的要求,由最高法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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