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管理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2页(564字)
美国《联邦土地政策管理法》第301节规定:(1)已据行政机构改组计划1946年第3号计划组建了一个土地管理局,并已设置局长一个人主持该局工作。自现在开始,该局局长人选由总统在听取参议院的意见并征得参议院同意之后任命。该人必须在公有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方面有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应能行使内政部长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适用的法律的规定为他规定的与土地和资源的管理有关的职权及履行该部长为他规定的与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有关的义务。(2)除行政机构改组计划1950年第3号计划所赋予他的自由裁量权外,自本节施行之日起,该部长可通过该土地管理局行使法律所赋予他的与法律的实施有关的、原来通过据行政机构改组计划1946年第3号计划组建的土地管理局行使的职权并履行有关的义务。该局应据那些在本法通过之日有效的被本法或其他随后的法律修改过的法律的规定,实施这些法律。(3)除局长之外,设一个副局长和几个助理局长,并按实际需要配备若干雇员。他们由该局长据美国法典第5篇关于官员、雇员的任命的法律的规定任命,并按美国法典第5篇第51章的规定及第53章的薪金支付总表的规定确定这些人员的薪金。(4)本节诸规定并不影响该部长在本节施行之日为实施由他通过该局实施的各种法律而制订的条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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