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省有土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2页(481字)

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省公有土地由省政府全权管理,包括省公有土地的立法、司法权,境内土地使用的控制权和土地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各省重视土地立法,建立了完善的法制管理制度。如通过制定《土地规划法》,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的作用。通过制定《土地登记条例》、《地籍管理条例》等来加强地政管理。对于规划后的省公有土地,都制定了土地处置权利方面的法律。如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规定,省公有土地可采取土地所有权出卖(永久处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短期处理)、土地通行权出租(地下管线埋设权)等方式处置。并规定,政府为发展农业生产可将一些土地公开拍卖,买主必须保证10年内完成土地平整、提高土地肥力准备工作,如两年内完成并根据政府指定的用途利用土地,即可提前购得土地。根据规定,在土地整理期间,买主应支付土地租金。还规定,永久处置的公有土地不包括海、湖、河的岸边和水面,只可以临时处置为娱乐用地,水面则可以每年每英亩500-1500加元的租金租给私人发展水产养殖或进行水上运动。凡处置的省公有土地,都应依法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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