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土地恢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41页(318字)

保加利亚1992年《农业土地所有和使用法》第17条规定:(1)乡土地委员会以决定的方式恢复地籍清册中反映的有实际旧地界的或可恢复地界的农业土地所有权。(2)如不存在上款所列条件,乡土地委员会则根据土地连片原则判定的分地计划恢复新地界的农业土地所有权,其规模和质量按第15条规定的程序相等或减少。(3)制订分地计划的程序以及对于这一计划的要求由本法实施条例确定。(4)除所有者交付赔偿费外,占有在收割之后实行。(5)按第1款规定未予恢复权利的土地所有者,有权在分地计划制订之前在应予恢复的土地数额内对农业土地实行占有。第19条规定,在恢复所有者权利后剩余的农业土地全部归入乡的土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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