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5页(373字)

精神病人由于幻觉、妄想或智能低下等病理性精神活动的驱使,以虚构的内容或对客观现实歪曲的认知作为“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控告他人。对控告人指控的内容,虽经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查无实据,并确认为诬告,在向控告人说明后,控告人仍对控告内容坚信不疑,继续控告。因此给被控告人的生活、工作和名誉造成损失,甚至控告人可对被控告人、司法机关或有关机构实施严重的危害行为。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对于控告人出于幻觉、妄想、智能低下等病理性动机驱使的诬告行为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若控告人虽患有精神病,但其实施诬告行为是出于符合精神正常人的报复、嫉妒等现实动机驱使,或者夹有病理性动机,则应根据其行为动机的性质、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对自己实施诬告行为的自制能力等要件综合分析,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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