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源地区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6页(387字)

日本于1973年10月制定了《水源地区特别措施法》。该法于1978年修改,由12条组成。其中,第1条规定,因修建水库工程和湖泊水位调解工程,使当地自然条件和生活条件恶化,政府和有关机构必须为改善当地居民生活环境而制定水源地区建设计划,并采取措施,推动计划的实施。第3条规定,凡需进行建设的水源地区,须由都道府县知事向总理大臣提出申请,总理大臣同有关机关行政长官协商后,确定为水源建设地区。第4条规定,在确定水源建设地区时,须发表公告。都道府县知事制定水源地区建设计划,并将计划上报总理大臣,批准后,以总理府令公布。第6条规定,水源地区建设工程,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等负责施工。第9条规定,水源地区工程由国家投资或由国家补助。该法颁布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水源地区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和《水源地区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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