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91页(541字)

1951年3月3日发布《上海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共25条,主要规定:(1)本市郊区土改的实施范围,是指本市所辖吴淞、新市、江湾、大场、真如、新泾、华、杨思、洋经、高桥等10个区。(2)处理地主土地财产、执行对待富农政策、办理工商业家在郊区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会馆、山庄、慈善团体、医院和团体在郊区的农业土地或荒地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关于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实验场、牧场、果园、菜园、塘、花棚、冰厂、关于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地产公司及一般公司企业、土地经纪人在郊区所有的土地及其所代管的土地等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4)郊区所有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5)土改后,土地即由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耕种。其原耕农民业已下种的,谁种谁收,而在收割后将土地交还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并按减租后所应交的租额交给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作为原耕农民使用此土地的代价;如由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接种,必须偿还原耕户的人工、畜工、肥料、种子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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