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1页(1190字)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具体程序。它包括提起再审的程序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两大部分。提起再审的程序,也即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3条规定,提起再审的程序因提起再审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它包括三种情况:①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也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这实际上是由法院院长与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审判监督权,也即再审的提起权由法院院长享有,再审的决定权由审判委员会享有。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对本院审理过的行政案件提起再审的完整程序。②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下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调上来自己进行再审。它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件的提审和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件的提审两种情况。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通知后,应当尽快将案件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而不得拒绝。③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所谓指令再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进行再审。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必须服从,并且应当将审理结果及时报告发出指令的上级人民法院。这种指令既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出,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下级人民法院发出。需要注意的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而不得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于进行再审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未作出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行政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为:①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即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②另行组成合议庭。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实行合议制,不能实行独任制;二是指原来参加过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加对案件的再审。③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审理。由于再审不像一审和二审那样是一个审级,因而对案件的再审只能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时,应当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6个月内审结,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应当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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