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0页(1207字)

也称行政诉讼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具有行政纠纷的全部属性,与行政纠纷相比,只是增加了一项程序,即由国家审判机关立案的程序。其具体表现为,当事人与国家行政机关产生行政纠纷,向国家审判机关提出起诉,请求解决该项纠纷,经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审查,认为符合受案条件者,决定立案处理。故此,原行政纠纷转化为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可否构成,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础问题,是行政诉讼程序的起端,它决定着行政管理相对人能否享有诉权,国家审判机关是否取得对某一特定案件的审判权。因此,正确认识行政案件的属性,从而判定某一特定行政纠纷能否立案处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很显然,这四个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行政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此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在我国行政纠纷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特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畴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执行是在原有行政纠纷解决后或失去解决途径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开始的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件。对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行政执行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执行案件。尽管,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制以及法制建设发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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