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任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1页(459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61条规定:(1)山林组合中央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理事3人至7人,监事2人。(2)会长由农林水产部长官根据山林厅长的推荐而提请总统任免;副会长、常任理事、常任监事在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后,由会长任免。(3)认为副会长、常任理事及常任监事担任职务困难或者有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会长可在取得山林厅长的承认后,将其解任之。(4)理事、监事从总会中选出。(5)理事、监事在其任期中被解任时,应该立即进行补选。这种情况下,准用第19条第3项后段的规定。第62条规定:(1)会长、副会长、理事的任期为3年,监事的任期为2年。(2)会长代表中央会统理其业务,并担任总会、总代会、理事会的议长。(3)副会长协助会长,在会长有事不在时或者阙位时,代理其职务。(4)常任理事协助会长、副会长,按照章程规定执行业务,并在会长、副会长都有事不在时或者缺位时,按照章程规定的顺位代理其职务。(5)监事须监查中央会的财产和业务执行事项,并将监查结果报告总会和总代会。
上一篇: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设立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