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组合中央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31页(214字)

韩国《山林组合法》第49条规定,山林组合中央会以指导监督会员的业务,谋求其共同利益的增进和健全的发展为宗旨。第50条规定:(1)中央会在汉城设主事务所,其业务区域为全国。(2)中央会可以在汉城特别市和釜山市、道设立支部。(3)中央会认为事业上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章程规定设立事业所。第51条规定,欲设立中央会时,必须有50个以上的组合作为发起人,拟订章程,并得到山林厅长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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