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土地税收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1页(291字)

荷兰税法规定,对建筑物及土地的收益(年租金)征收不动产税。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计征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应税不动产的价值征收;二是按应税不动产的性质、坐落位置及外观等因素进行估计征收。纳税人缴纳的不动产税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法人税时可以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税法还规定,对取得位于荷兰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和与不动产有关的某些权利的,可征收不动产转让税。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购买者,计税依据为不动产转移当日的市价,从价定率计征,税率为6%。不动产转让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转让时,还应缴纳一定金额的登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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