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产业基地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9页(348字)

韩国《产业基地开发促进法》第2章产业基地的开发中对下列问题作出规定:(1)对开发区域的指定、基本计划的制定、开发事业的施行者、土地区划事业法的准用等作出具体规定;(2)规定事业施行者可以收用产业基地开发事业所需的土地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3)因产业基地开发事业而获益的,应按规定在其获益的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指使获益者负担该事业费的一部分;(4)事业施行者可按规定指使产业基地支援设计的利用者分担该设施建设费用的全部或一部;(5)事业施行者可将开发事业所造成的土地移交或转让给其管理者;(6)在有义务向事业施行者交纳负担金的不履行该负担金交纳时,可委托当地郡守征收;(7)政府可按规定对事业施行者的产业基地开发事业所需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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