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植物品种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页(1092字)
20世纪60年代,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签署后,至90年代中期,已有24个农业发达国家作为成员国修正本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和法令,并同联盟公约实现了法律对接。目前,成员国都以专门保护的方式引入植物品种保护系统,并形成具有相对独立特色的专门和专利法律体系。如意大利和匈牙利已将植物品种保护系统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引入到本国专利法中,授予植物品种育种家专利权。美国于1930年制定《植物专利条例》,1970年又制定《植物品种保护条例》,1985年在美国专利委员会的申请与干预之下,植物新品种获得工业专利(实用专利)保护,使美国对于植物新品种有了植物专利、植物品种保护证书、工业专利三种保护方式。德国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创始国之一,主张禁止对植物品种同时给予品种权和专利权双重保护,获得品种权的植物品种不能再申请专利。1992年德国通过新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决定将品种保护法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植物属种。根据这一变化,德国《专利法》删除了对品种法不予保护的品种可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这一修改表明在德国越来越重视强调品种保护,而逐步削弱专利保护对品种的涉及。日本是1982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的。在此之前,国会参众两院做了较长时间法律准备工作,明确提出为适应农业生产的多样化,更好地进行种苗的国际交流,要尽快确立国内体制,争取早日加入保护植物新品种条约。从这一目的出发,日本国会在1978年、1981年、1982年、1986年、1991年均对《种苗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形成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品种保护体制。目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成员国都通过立法,建立了协调一致的品种保护管理体制。如意大利和匈牙利的植物品种是由专利局授权保护的,专利局是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管机构。新西兰根据《植物品种权利法》规定,植物品种权利局由农业部转到贸易部,由贸易部负责品种权利保护。加拿大、日本、瑞士等国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直接由农业部负责,或由农业部直属的专门为保护植物新品种而设立的行政职能局负责。德国的法律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由联邦植物局负责,这是一个独立的联盟上层机构,但归属于联邦农业部。英国规定植物品种权利局是由政府的植物品种权利控制中心直接管理的。联邦植物局有许多分站负责完成所有的试验,而英国植物品种权利局本身不负责品种试验,品种试验由与之订立合约的独立机构来完成。在美国,规定有关有性繁殖植物品种的保护是由农业部直属的植物品种保护局来负责;有关无性繁殖植物品种的专利及实用专利是由美国贸易部专利与商标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