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行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页(805字)
目前,世界各国都在种子立法中,对种子行政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大多数国家授权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有依据种子法律制定有关具体规定的检查、实施之权。如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种子执法机构分联邦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和各州农业局两级。联邦农业部种子管理局负责《联邦种子法》的贯彻实施。种子管理局设置种子质量检验室,配备专职分析员(即检验员)开展常规检验分析;聘用种子质量检查员,调查违犯联邦种子法行为,并作出适当处理。各州农业局具体负责本州种子法的贯彻实施。各州农业局设置种子质量检验室,聘用一定数量的种子质量巡视员和室内种子专职分析员,主要分析种子净度和种子发芽率等主要种子质量指标;种子质量巡视员巡回检查种子生产田的质量状况,批发零售和进口种子标签真实性等有关内容,同时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种子进行抽样,送州农业局种子质量检验室分析,检测质量指标是否与标签一致。《联邦种子法》和各州种子法还规定,美国种子执法主体是联邦农业部和各州农业局种子巡视员。法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在农业部设立植物品种委员会和种子检验服务处,负责全国品种登记和签发种子检验合格证书等。该委员会还在种子生产与贸易方面起顾问作用。为防止对品种研究结果产生疑端,根据《种子法》规定,建立一个由国家和私人育种工作者参加的“专家检查委员会”,负责在试验鉴定过程中对育种者的技术指导工作。还规定,由种子公司负责育种和良种繁育专业化和种子标准化;育种工作除了国家农业研究院下属各研究中心作物改良站负责外,私人育种机构也享有育种的权利和义务。加拿大《种子条例》中规定,在农业部设立国家种子委员会,委员会负责为加拿大种子生产者协会制定生产技术规则和种子标准;为加强种子行政管理,农业部长可以委派种子检查员和化验员;检查员和化验员有权依法对全国种子生产、经营进行取样检查、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