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种子管理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页(489字)
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种子法,是1816年瑞士布尔尼市禁止出售掺杂种子的法令,1869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和掺杂种子的法令。在此之后,世界各国陆续颁布了有关种子方面的法律,如1939年美国的《联邦种子法》,1959年加拿大的《种子检验和种子销售法》,1960年墨西哥的《种子生产、鉴定和贸易法》和西班牙的《种子、苗木、砧木法》,1973年南斯拉夫的《种子质量和标准法》,1974年罗马尼亚的《种子和种植材料的生产与质量控制法》,1975年芬兰的《加速种子生产法》,1976年日本的《主要农作物种子法》,1977年智利的《种子科研与生产贸易法》……等等。目前,各国种子法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的宗旨和范围;(2)种子的分类、含义和质量要求;(3)种子的生产和销售;(4)种子公司的职责和经营的权限以及种子机构的任务;(5)新品种的登记、审定和专利权;(6)对繁殖良种和技术人员的要求;(7)种子检验和颁发种子证书的有关规定;(8)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规定;(9)种子检疫制度;(10)对违反法律行为的起诉和制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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