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水资源规划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4页(477字)

美国《水资源规划法》第303节规定,理事会将会批准由州提出的任何水资源和有关土地资源综合规划的工作计划,如果该计划:(1)提供有关州内、州际或两者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满足上述州对水和有关水问题的需要,同时要考虑到使用或受水资源及有关土地资源开发影响的各种目的的长远需要,且有与各联邦的、州的和地方的机构,以及在受影响方面有责任的非政府团体适当协调的文件;(2)根据1954年议会法第701节和1965年土地和水利资金法,在有补助或无补助的州综合开发规划已经执行的情况下,提供综合水资源规划与全州范围和其他规划全面协调的工作计划,并保证上述水资源规划与州内总的开发政策一致;(3)指定一州际机构来管理工作计划;(4)规定州机构要按理事会执行本项职能需要的适当形式和内容,并经常向它做报告;(5)提出实施和管理州工作计划所应遵守的程序;(6)提出为了保持适当的资金责任和为了工作计划的正常、有效管理所需要的统计、预算和其他财会方法和程序。在适当注意听取州的管理计划机构意见以前,理事会将不会否定任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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