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契约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74页(273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水体使用契约应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按俄联邦政府规定的方式登进国家契约登记簿。(2)国家契约登记簿应与俄罗斯国家水籍簿的有关数据及参数相一致,同时应符合国家用水许可证和执行任务许可证的登记要求。只有在使用水体契约不符合用水许可证和执行任务许可证规定,以及不符合本水法其他有关要求时,方允许不登记使用水体契约。(3)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必须依照俄联邦水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国家登记使用水体契约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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