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用污染水体分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0页(640字)
法国1993年8月27日颁布《关于预防农用硝酸盐污染水体的法令》规定:(1)制订易受农业用硝酸盐和其他可转化为硝酸盐的含氮化学物质直接、间接污染水体的敏感区域的清单。根据土地的土质、水体性能以及有关水中含硝酸盐的其他元素的含量划定供给以下第2条和第3条定义的水体的区域为易受污染的敏感区域。(2)以下水体被定义为受到污染:硝酸盐量高于50克/立升的地下水、地表淡水,尤其是提取供人消费用水的地下水和地表淡水;由于氮的大量流入其养分被显着降低的港湾水、海洋沿岸的海水和地表淡水。(3)以下水体被定义为受到污染威胁:硝酸盐量间于40克/立升和50克/立升之间的地下水、地表淡水,尤其是提取供人消费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其主要性能反映出由于氮的大量流入其养分有被降低的危险的港湾水、海洋沿岸的海水和地表淡水。(4)为制订敏感区域清单,制定在本辖区范围内监测水中所含来至农业硝酸盐的含量的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和拥有的其他资料,省长和有关的专业组织、供水公法人和同水有关的协会共同商讨制订划分敏感区域的计划。(5)敏感区域清单被公布于众。敏感区域清单被附入递交地方水利委员会水体的治理和管理规划。(6)为农民参与预防农用硝酸盐(主要在饲养和肥田中使用化肥)污染水体的行动,负责农业的部长和负责环境的部长制订“良好农业行为守则”,并发表,供农民在农业实践中参考使用。(7)负责农业的部长和负责环境的部长同农业领域的代表每4年检查1次此守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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