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的节税筹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04页(1055字)

基本案情

某中外合资企业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4年自营出口2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4年应纳增值税额为:

20000×17%-1500=1900(万元)

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为:

20000×13%=2600(万元)

退税机关应退税26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700万元。

节税分析

我国企业出口商品主要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假设该企业有关联外贸A公司,该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A公司,A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0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20000÷(1+17%)×17%-1500≈1405.98(万元)

公司可得到退税为:

20000÷(1+17%)×13%≈2222.22(万元)

税务机关征税1405.98万元,退税机关退税2222.22万元,该公司与A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

2222.22-1405.98=816.24(万元)

节税结果

由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自营出口与外贸出口二者的税负有很大的区别。通过改变出口方式,企业多得到税收补贴116.24万元(816.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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