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表淡水质量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9页(449字)
法国1989年《关于除天然矿泉水外的人类消费水的法令》规定,本法令意义上的此类淡水为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河、湖、塘水:(1)此类水体必须符合第13条为A1、A2和A3组水体制订的质量标准。A1:单纯作杀菌物理处理:A2:正常的物理、化学和杀菌处理;A3:进一步的物理、化学和杀菌处理。征求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省长颁布政令制订各取水点应遵守的水体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的值。这些值不得比附件Ⅰ-3强制规定的值缺乏约束力,制订这些值时考虑到同一附件中指出的其他值。(2)符合以下规则的水体为符合附件Ⅰ-3规定标准的水体:在处理之前,在同一地点定期提取的样水;95%的样水的参数值低于规定的极限值;90%的样水的参数值符合其他考虑值;根据情形的不同,其他样水的5%或10%:参数值同规定值的偏差低于50%;对人体健康无任何危险;连续、定期提取的样水无法分解出有关的值。(3)其物理、化学和微生物方面的性能高于本法令附件Ⅲ的规定值的地表水不得被用于生活食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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