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水资源更新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52页(316字)

英国1963年《水资源法》第85节第1条规定,河流管理局得随时设立更新基金,并管理之,随时将它的其他收入拨入该更新基金。第2条规定,构成当时该河流管理局的更新基金的款项可用来支付替换、修理属该河流管理局所有的机械、机器、船只或其他物件或它们的组成部分所花费的费用。第3条规定,除非征得该大臣的同意,否则,河流管理局不得将那么多的钱拨给更新基金,从而使它超过此时该河流管理局资本支出总额和它的前任在此时前资本支出总额的5%。在每一财政年度内,该河流管理局拨入该更新基金的款项总额,若未经该大臣同意,不得超过该年度该河流管理局资本支出总额和它的前任在此年度前每年度资本支出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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