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65页(743字)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确定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的形式和程序的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理的形式,在一审是开庭审理,而且原则上公开进行,在二审,除法律规定可用书面审理的形式外,亦应比照一审的审理形式,采取开庭、公开审理。对于法庭审理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未作系统全面的规定,其原因是可以参照我国其他诉讼法,特别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但就行政诉讼庭审的某些内容作了特别规定。例如,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对诉讼文书的提交和送达期间规定较短,以利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对法庭的组成形式规定了必须采取合议制,以合议庭审理行政案件,排除独任制的形式,不简化法庭审理的程序,保证案件按程序的顺序进行;基于在行政诉讼中法庭审理结果不是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实体权利无任意处分权的特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以排除法庭审理的调解程序;对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规定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简化了二审法庭审理的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制度的特殊意义在于:贯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将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的双方,使其在法庭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面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权,开展法庭辩论;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检验,不论是得以维持,还是被撤销,都可以从个案中总结执法的经验,从而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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